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02执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厚兴与紫阳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富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厚兴,紫阳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433-1号申请执行人杨厚兴,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陵园路。被执行人紫阳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紫阳县蒿坪镇。法定代表人邱友青,经理。被执行人杨富永,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紫阳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富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紫阳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杨厚兴借款240万元及利息,杨富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紫阳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已兑付),后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紫阳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九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厚兴一万元,有条件时协商付清。被执行人如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厚兴可按原判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4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