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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6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思荣与温洪明、于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荣,温洪明,于广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762号原告:高思荣。委托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洪明。被告:于广健。原告高思荣诉被告温洪明、于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高思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高思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