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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李晓思、邱小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李晓思,邱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李志平,行长。被执行人李晓思,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小兰,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李晓思、邱小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9,875.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相当于1,509,875.55及利息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价值1,509,875.55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