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李晓思、邱小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李晓思,邱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李志平,行长。被执行人李晓思,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小兰,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李晓思、邱小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9,875.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相当于1,509,875.55及利息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晓思、邱小兰价值1,509,875.55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