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开芬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芬,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575号原告:张开芬,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特别授权),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川(特别授权),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701L。法定代表人:彭永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芬诉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开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开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开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陶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梦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