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沈文清与俞建江、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清,俞建江,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93号原告沈文清。委托代理人钱晓冰,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宣梦静,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建江。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景龙村东11组。负责人陆雪兴。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清与被告俞建江、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刚代理审判员 吴 岩人民陪审员 吴永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