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志勇、刘会娟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勇,刘会娟,顾兆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财保30号申请人:刘志勇,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刘会娟,女,197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顾兆福,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于2016年6月3日以前(2016)冀0203财保字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申请人顾兆福名下55万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现因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顾兆福名下55万元存款的冻结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嘉琦审判员 :��国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笑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