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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夏叶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叶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叶重,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现住福鼎市龙安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叶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宋江荣、代理检察员阮彩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叶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法买卖枪支2011年间,被告人夏叶重从其亲属兰文钦(已故)处获得三支自制鸟铳及火药等物。2014年年底,被告人夏叶重将其中一只自制鸟铳(长度1545mm)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另案处理)。2016年3月5日,江某在携带该自制鸟铳前往打猎的途中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自制鸟铳亦被查扣。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自制鸟铳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叶重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二、非法持有枪支2011年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夏叶重将其从兰文钦处获得的其余两支自制鸟铳(长度分别为1187mm、981mm)保存在其位于本市龙安开发区涵头村疏港路83号的家中,2016年3月11日,该两支自制鸟铳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查扣。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长度1187mm的自制鸟铳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长度981mm的自制鸟铳机件结构不完整,无法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叶重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江某、钟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夏叶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叶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一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夏叶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叶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二、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夏叶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锦熙代理审判员  许 嘉人民陪审员  肖至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PAGE–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