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国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福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4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福,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廉江市廉安路**号财贸水泥厂宿舍平房**房,捕前住廉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何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福及其辩护人刘付荣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国福在湛江市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路口约50米处,明知是赃车,仍以人民币62000元向一名男子(未查明身份)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特汽车。同月17日,被告人李国福驾驶该车在廉江市石岭镇政府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该汽车是广州首汽汽车有限公司的被骗的小汽车。破案后,该汽车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辆的价格为人民币213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国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赃车而购买,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国福在湛江市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路口约50米处,明知是赃车,仍以人民币62000元向一名男子(未查明身份)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特汽车。同月17日,被告人李国福驾驶该车在廉江市石岭镇政府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该汽车是广州首汽汽车有限公司的被骗的小汽车。破案后,该汽车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辆的价格为人民币2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福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只是提出:一、被告人李国福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被告人李国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涉案车辆已退还失主,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国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并有证人陈某、朱某、黄某1、黄某2、郑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片指认;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价格鉴定;被告人李国福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国福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及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指控被告人李国福情节严重的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国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较大金额的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国福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国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国福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