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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8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与陈启耀、吉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陈启耀,吉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8032号之一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40号广州王府井百货大楼南门侧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1241259-9。负责人:林文珊,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凯群,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耀,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吉军,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诉被告陈启耀、吉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9元减半收取2654.5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