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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欣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窦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鑫欣创新机械有限公司,窦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146号申请人:内蒙古鑫欣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法定代表人:李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禹光,内蒙古鑫欣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窦玉梅,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鑫欣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窦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窦玉梅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窦玉梅在石哈河学校的工资已轮候扣留,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振 宏审判员 吴 海 林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 浩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