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肖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肖俊,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889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5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3067616(1-1)。负责人:安清梅,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肖俊,女,1981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胡强,男,1978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肖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俊、胡强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俊、胡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两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鹳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