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红魁与骆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魁,骆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魁,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骆士兵,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红魁申请执行骆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骆士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