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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红魁与骆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魁,骆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魁,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骆士兵,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红魁申请执行骆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骆士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