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齐江从与齐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江从,齐贞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4007号原告齐江从。被告齐贞田。原告齐江从与被告齐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亚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江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贞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江从诉称,2015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约定借款的期限为一年。现借款期限已满一年,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利息1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齐贞田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6月19日被告出具借条:“今借齐江从转来的壹佰万元整(100万元),年利息按照15%计算,借款期限为壹年,到2016年6月19日一次性付清本息借款人:齐贞田2015年6月19日”。同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人民币100万元。原告称被告在收到借款后一直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一年的利息15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交通银行转账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属实,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贞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齐江从借款10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齐贞田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