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4697号原告: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1幢804室。法定代表人:来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张弦。原告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来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8日。原告当日以来建账户向被告账户汇款人民币94万元,被告当日以收条形式确认收到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注明“转账玖拾肆万元、现金陆万元”。来建当庭确认其汇款的94万元系为原告本案付款。后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遂成讼。上述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收条、转账记录、房产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为据。原告已依约支付借款,现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张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田 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