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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超市、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超市,李某,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641号原告: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区7栋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超市,住所地:玉林市中秀路183号铁路农贸市场第某号棚。经营者:李某,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李某,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苏某某,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超市、李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超市、李某、苏某某的起诉,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超市、李某、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昂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