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刚与王江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王江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551号原告刘刚。被告王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王江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