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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刚与王江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王江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551号原告刘刚。被告王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王江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