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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黄世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黄世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0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红全,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一佛山村一组42号,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含山村陆家角24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黄世立,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浦江县黄宅镇综合市场外围**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世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人民陪审员  姚 崇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