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尚恩格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闫芳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尚恩格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闫芳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民初1222号原告:桂林市尚恩格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3号广运美居商贸城A1区3-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郎骏兴,总经理。被告:闫芳芳,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原告桂林市尚恩格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闫芳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桂林市尚恩格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劳动仲裁裁决书为终局仲裁,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尚恩格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桂林市尚恩格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另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市尚恩格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