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武建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镇县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镇县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2民初437号原告武建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镇县支公司。法人代表;余彦平,男,该公司经理。地址;天镇县玉泉镇东门外烟草局东面。原告吴建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镇县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13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并同时给原告出具了予交诉讼费通知书,现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素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