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其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刑初3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其,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志云,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其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4日以鄂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琴、代理检察员杜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其及辩护人王志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乔某某(78岁)与被告人陈其系母子。2016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其酒后回到家中与被害人乔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陈其酒后对被害人乔某某先后实施了扇耳光、双手掐颈部、脚踢身体等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乔某某当场吐血,颈部肿大、呼吸困难。当时在案发现场被告人陈其之子陈某甲(9岁)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刻赶赴现场,随即通知120将被害人乔某某送往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抢救。2016年1月14日21时10分,被害人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乔某某的死因系颈部被钝性外力损伤出血压迫气管狭窄、喉头水肿、闭合而窒息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陈其明知陈某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控制,随后带至派出所。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住院病历、提取笔录;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尸体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DNA检验鉴定意见书;4.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关某某、覃某某、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其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乔某某(78岁)与被告人陈其系母子。2016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其酒后回到家中与被害人乔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陈其对被害人乔某某先后实施了扇耳光、双手掐颈部、脚踢身体等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乔某某当场吐血,颈部肿大、呼吸困难。当时在案发现场被告人陈其之子陈某甲(9岁)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刻赶赴现场,随即通知120将被害人乔某某送往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抢救。2016年1月14日21时10分,被害人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乔某某的死因系颈部被钝性外力损伤出血压迫气管狭窄、喉头水肿、闭合而窒息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陈其明知陈某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控制,随后带至派出所。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14日19时16分陈某甲报案称,其父亲在家中殴打其奶奶乔某某,刑警大队侦技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勘验,民警到达现场时,乔某某被送往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达拉特旗公安局将该案立案侦查。2.处警经过、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1月14日19时许,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第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陈某甲电话报案称,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育才B区五号楼一单元一楼其父亲将奶奶打了。接警后三所民警周志勇、王涛、乔佳立即赶到现场,现场位于达拉特旗育才B区五号楼一单元一楼西户,现场门口地上坐着一位老人,经询问叫乔某某,现场客厅茶几破碎,现场有报警人陈某甲在场,陈某甲父亲在沙发上坐着,经询问陈某甲父亲叫陈其。民警经现场询问,陈其涉嫌殴打其母亲乔某某,民警通知120救护车将乔某某送往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救治,民警依法口头传唤陈其到达拉特旗公安局树林召镇第三派出所询问调查。后此案件移交刑警大队处理。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月14日19时20分至23时30分,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现场提取(1)在客厅地面上,距客厅南墙657cm,距入户门门框93cm处,滴落擦蹭疑似血迹一份;(2)在客厅地面上,距客厅南墙560cm,距客厅东墙163cm处,滴落擦蹭疑似血迹一份;(3)距客厅南墙681cm,距入户门门框175cm,残缺疑似血足迹二份;(4)距客厅南墙640cm,距入户门门框193cm,扫帚一把;(5)茶几上烟灰缸内,兰州烟蒂1个。4.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月15日16时55分至17时20分,被告人陈其对殴打乔某某的地点进行指认,案发现场位置树林召镇育才B区5号楼1单元101室内客厅。5.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鄂公司鉴(法物)字(2016)38号鉴定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某某,证明经鉴定,送检的现场客厅地面上距客厅南墙560cm,距客厅东墙163cm处疑似血迹;现场餐厅地面上距客厅南墙657cm,距入户门门框93cm处疑似血迹中检出人血,与乔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14×1021支持该血迹为乔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6.达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达)公(司)鉴(尸检)字(2016)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某某,证明经鉴定乔某某死因为颈部被钝性外力损伤出血压迫气管狭窄、喉头水肿、闭合而窒息死亡。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达拉特旗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乔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18时30分入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1时10分死亡。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陈其作案时所穿的皮鞋及袜子进行了提取并封装。9.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其、被害人乔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10.证人陈某甲(被告人陈其的儿子,9岁)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我在我奶奶家,我爸和我奶奶说着说着就打了起来,我看见我奶奶脱下褂子和我爸打架,互相推,我爸一开始用手抽我奶奶的脸,我奶奶也用手抽我爸的脸。之后我奶奶就坐在沙发上,我看见我爸用脚踢我奶奶的脖子靠下,踢完之后我奶奶嘴里就流血了。我奶奶嘴里往出吐血,让我拿一块布子,我把我用过的一块枕巾递给我奶奶,我奶奶将血吐在枕巾上了。我奶奶从沙发上站起来拿扫帚打我爸,将扫帚头子打的掉了。然后我拿自己的电话给二姑打电话,手机没有声音,我问我奶奶手机在哪儿,我奶奶从她的褂子拿出她的手机,我给二姑拨通了电话,说我奶奶让爸打的流血了,让她过来。这时我不知道奶奶怎么就坐到地上了,我看到我奶奶和我爸互相骂,我又给二姑打了电话,让过来,我把电话递给我奶奶,二姑和奶奶说了几句,就挂了电话。我奶奶让我给110打电话,给110打通电话后我让奶奶和110说话,我奶奶说不清楚,我又将电话拿过来将地址告诉了110。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二姑也来了,警察打的120电话。我爸把我奶奶推到茶几上,茶几就碎了。11.证人陈某乙(被害人乔某某的二女儿)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4日17时30分许我侄儿陈某甲用我母亲的电话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父亲喝酒了和他奶奶打架,让我过来。我接了电话后,我让陈某甲把电话给了我母亲,我问我母亲”咋接来蓝?”,我母亲就说”我脖子肿起来了”,然后就没说什么就挂电话。过了几分钟,陈某甲又一次给我打电话,说”二姑,你快点过来”,我问”你爸和你奶奶还在闹吗?”陈某甲说”不了,我奶奶坐的了,我奶奶嘴上有血了”,我就让他把手机给我母亲,我又让我母亲报警,随后我和四妹妹一起往我母亲的住处赶去。大约接近18时我和我妹妹到的,我一进门看见我母亲在地上坐着,还有第三派出所的几位民警,我和我四妹就骂我兄弟,我在我兄弟的头上打了两拳,被警察制止了。这时,120急救人员就到了,简单查看了一下我母亲的状况就赶紧用120急救车送到了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我到我母亲的住处,看见我母亲面朝北方坐在地上,看见她脖子肿的特别粗,嘴角有一点儿血,其他位置没有注意看。看见陈其在客厅来回走,一看就是喝了酒,而且正在生气,他基本就是天天喝酒的人。还看到客厅茶几烂了,其他东西没有注意看。我母亲平时有点儿脑梗,高血压、心脏有点儿毛病,经常吃药,还随身带着救心丸。12.证人陈某丙(被害人乔某某的四女儿)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4日她和陈某乙在一起时,接到陈某甲电话称陈其打了乔某某,后二人赶去乔某某家中,看到乔某某的脖子肿了,嘴角有血,客厅的茶几碎了,地上有血,随后乔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3.证人关某某(10岁)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4日下午17时许考完试,我去找陈某甲玩,去陈某甲的家,是陈某甲开的门,我看到陈某甲在哭,陈某甲的奶奶在门口蹲着,我就绕过陈某甲奶奶走到家中,陈某甲的爸爸在南边的沙发上躺着,陈某甲的奶奶坐着的地方前边有些血,我再看他奶奶的时候,就发现他奶奶头低着嘴边有血,然后我就将陈某甲叫了出去,并问陈某甲”地上的血是不是你的”,陈某甲说”不是”,我说”那是谁的”,陈某甲说”是我奶奶的”,陈某甲的奶奶又将陈某甲叫了回去,我也跟着陈某甲回到家中,陈某甲的奶奶让陈某甲在桌子上拿一块布,陈某甲拿上布递给了他奶奶,他奶奶用布擦地上的血,并跟我说”你出去吧,他不出去玩”,我就自己离开找别的人玩去了。我看见他奶奶的时候,他奶奶是头低着,眼睛眯着,说话的声音也很低,说话也不清楚,除了嘴附近的血外,鼻子附近有点血,其他地方我也没有看见。14.证人覃某某(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4日18时10分,我们接到120报警中心指令,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育才B区有呼吸困难的病人,接到指令后我们立即驾驶120救护车赶往育才B区,到达育才B区病人家中的时候,当时家中有病人乔某某、乔某某的家属和警察在场,病人乔某某在一进门靠南的位置背靠墙坐着,我立即给病人乔某某检查,发现病人颈部极度肿胀,呼吸困难,问家属是什么导致的,家属说是被打以后出现的情况,然后我们立即将病人抬到急救车上送往人民医院,在急救车上给予患者吸氧、开放气道等抢救措施,并通知科室准备抢救,到达急诊科后,把患者交予值班大夫丁某某进行抢救。15.证人丁某某(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的证言,2016年1月14日下午18时30分,我和急诊科的护士在门口将病人乔某某接到抢救室进行抢救,进入抢救室后,我们立即给病人乔某某进行心电监测,建立静脉通路,吸痰吸氧等对症治疗,随即五官科、普外科、麻醉科联合诊治,并请示上级医师,在医护及麻醉师的陪同下,完善了相关检查,返回病房时患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应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大小便失禁立即给病人乔某某多科室联合抢救,并通知值班院长进行全院联合大抢救,经麻醉师会诊时,无法经口咽部气管插管,然后普外科、五官科、麻醉科医师共同会诊决定行颈部切开探查气管切开插管,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后,行颈部探查,插管成功,病人乔某某有了自主心率,但是由于颈部出血不止,全院会诊建议,行切口扩大,探查出血位置并止血,与家属沟通同意后,进行探查出血点并结扎,但患者心率、血压进行性减低,无法稳定,积极抢救,最后患者血压测不到,心率消失,于21时10分,心电图示,窦性停搏,宣告临床死亡,与家属沟通后,停止抢救。在对病人乔某某进行抢救时,除了颈部肿胀青紫明显,会阴区右侧大阴唇处肿胀青紫明显,其余未有明显异常。16.被告人陈其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陈其酒后与被害人乔某某发生争吵,后又动手打架,陈其用脚踢蹬被害人乔某某的腹部、胸部,用手掐颈部,后致使被害人乔某某颈部明显肿大、吐血。陈某甲报警,后民警通知120将乔某某送往医院抢救。17.谅解书,证明被害人乔某某的女儿陈某乙、陈某丙对被告人陈其表示谅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因锁事与其母亲乔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其母亲乔某某,致其母亲乔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赡养、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对父母生养之恩的回报,本案被告人陈其却不知报答,而用残忍的暴力方式殴打生他养他的母亲,并致其死亡,应受到最严厉的谴责和惩罚。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其主观恶心小,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得到同胞姐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其具有自首、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其 其 格审 判 员 其 木 格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哈斯塔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