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开钟、莫国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开钟,莫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768号被执行人林开钟,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莫国蓉,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郑国辉与被告(被执行人)林开钟、莫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5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开钟、莫国蓉应负担受理费人民币193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而未履行。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其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林开钟、莫国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林开钟、莫国蓉与本院(2016)闽0181执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林开钟、莫国蓉与本院(2016)闽0181执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572号民事判决关于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