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彭清平与长沙市岳麓区布衣厨家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清平,长沙市岳麓区布衣厨家菜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536号原告彭清平。委托代理人陈学文,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布衣厨家菜馆,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润泽园安置小区A23栋西头一、二门面。经营者周萍。原告彭清平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布衣厨家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清平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布衣厨家菜馆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清平自愿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布衣厨家菜馆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清平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布衣厨家菜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彭清平负担。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