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景晋阳与被告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晋阳,张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民初3454号原告:景晋阳,男。被告:张卫,男。原告景晋阳与被告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晋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晋阳诉称:2013年12月份,原告开办了一个水果筐厂。2015年9月份,被告从原告处拉走价值25400元的水果塑料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有:被告张卫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5400元的事实。被告张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进行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经审核,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张卫从原告景晋阳处拉走价值25400元的水果筐。2016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南陈筐厂景晋阳弍万伍仟肆佰元正张卫16年1、29”。原告因向被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卫从原告景晋阳处拉走价值25400元的水果筐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5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景晋阳货款2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被告张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