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志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志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860号原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委托代理人刘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茹。原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栋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