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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诉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张之鹏、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张之鹏,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何秋月,行长。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之鹏。被执行人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鹏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诉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张之鹏、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鹏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港区的五套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鹏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港区的土地予以查封;三、责令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张之鹏、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