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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9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张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张云利,张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9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被执行人张云利。被执行人张海宽。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云利、张海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4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海宽名下汽车一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4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明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人民陪审员  王庆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