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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70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秀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