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70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秀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