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太康县海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马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康县海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海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赵胡同村,组织机构代码09818513-7。法定代表人:张海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华星村390号,组织机构代码31353961-3。法定代表人:潘关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萍,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太康县海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马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审理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布匹暂无法处置,除查封财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马萍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