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袁海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02刑初287号公诉机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在铜仁市碧江区金滩“星际网吧”上网,准备离开时趁被害人万某某睡觉之际,将其一部价值人民币1993元的苹果牌5S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区分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碧价鉴(2016)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袁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春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