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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东北与方国光、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东北,方国光,王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方东北(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3********),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淳安县中洲镇厦山村茶山**号,现住淳安县千岛湖镇金基观岛**幢***室。被执行人:方国光(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5********),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长岭村**号。被执行人:王文礼(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8********),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路****号***室。方东北与方国光、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东北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礼的住房公积金已保全但暂无法处置,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方国光、王文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东北案款1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357元,保全费1145元,执行费1468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8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