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梅英、李庆娥等与济源市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战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梅英,李庆娥,许某,许鑫源,许玲霞,济源市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战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708号原告:马梅英,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李庆娥,女,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许某。法定代理人马梅英,系其母亲。原告:许鑫源,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许玲霞,女,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峰银,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委托人亲戚。被告:济源市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阳路庙后村北。法定代表人:丁克贵。被告:李战河,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梅英、李庆娥、许某、许鑫源、许玲霞诉被告济源市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李战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依法确认受害人许小才生前与被告金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工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原告677682.08元。事实和理由:许小才系李战河雇佣的司机,2015年7月4日12时许,出车途中郑文波驾驶豫U×××××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庚章村齐国军加水站加水,期间该车由南向北溜车,碾压住许小才,致其当场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劳动关系及享受工伤待遇,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梅英、李庆娥、许某、许鑫源、许玲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多多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