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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姚志富与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富,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647号原告:姚志富。被告: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吴家窑乡前亭村。法定代表人:樊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富与被告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志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为937.5元,由原告姚志富负担。审 判 长  姜 蕾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人民陪审员  仇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