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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朱哲柱与金正杰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61号申请保全人:朱哲柱。被申请保全人:金正杰。申请保全人朱哲柱与被申请保全人金正杰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正杰名下的内燃观光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朱哲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保全人金正杰名下的内燃观光车。二、冻结担保人朱哲柱名下的拖拉机登记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