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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吕某1与林某、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林某,吕某2,吕某3,吕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008号原告吕某1,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被告林某,女,193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吕某2,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吕某3,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吕某4,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某1与被告林某、吕某2、吕某3、吕某4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诉告主体错误,原告吕某1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