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吕某1与林某、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林某,吕某2,吕某3,吕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008号原告吕某1,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被告林某,女,193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吕某2,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吕某3,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吕某4,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某1与被告林某、吕某2、吕某3、吕某4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诉告主体错误,原告吕某1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