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金辉与李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辉,李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辉。被执行人李润。本院在执行张金辉申请执行李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