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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武汉兴三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九洲宝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兴三环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九洲宝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三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桃花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被告武汉九洲宝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环城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梅某某,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兴三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九洲宝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案款,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