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周义维与项焦琴、吴吉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维,项焦琴,吴吉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814号原告:周义维,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项焦琴,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803060302,住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高埠路34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阳光花城3幢1单元602室。被告:吴吉良(曾用名吴爵良),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维与被告项焦琴、吴吉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义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165元,由原告周义维负担。审 判 长 梅 丹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