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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忠,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忠。被执行人王彩军。被执行人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法定代表人:王彩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与被执行人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7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6480元、执行费39765元。执行过程中,深州市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靳桐对被申请人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代理)审判员姚信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