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金庆与周建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庆,周建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3400号原告:张金庆,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周建蒙,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张金庆与被告周建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建蒙于2015年5月20日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承诺用其工资偿还,但该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故提起诉讼,望依法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建蒙返还原告张金庆借款80000元。给付方式:自2016年10月1日起,从被告的工资卡账户中扣划至给付完毕为止;二、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及保全费838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志琴审判员  王培祥审判员  蔡书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培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