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段海军与刘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军,刘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671号原告段海军。委托代理人柯婷(特别授权),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安。原告段海军与被告刘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海军委托代理人柯婷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海军诉称,2009年4月17日,我与被告刘金安就之前买卖材料事宜作出结算后,被告立即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款金额20万元,并注明还款日期超过三个月应该计算利息。被告出具欠条后于2010年2月9日还款62000.00元,另于2013年还款10000.00元,剩余128000.00元至今没有偿付。我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本金128000.00元,并偿还利息5504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下欠原告欠款200000.00元的事实;原告上述证据,虽被告未到庭质证,但本院认为,上述二份证据均系原件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金安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7日,原告段海军与被告刘金安就之前双方买卖材料货款进行结算后,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款金额200000.00元,并注明还款日期超过三个月应该计算利息。被告出具欠条后于2010年2月9日还款62000.00元,于2013年还款10000.00元,剩余128000.00元拖欠至今未还。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且被告现在下落不明。2016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28000.00元,并偿还利息55040.00元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金安欠原告段海军欠款款128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刘金安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8000.00元之请求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55040.00元,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段海军欠款本金128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5040.00元,合计人民币1830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911.00元,由被告刘金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文良人民陪审员 盛启东人民陪审员 卫济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