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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厂与宁远县顺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乐运平、乐阳林、乐友毅、乐友义、乐运军、李松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厂,宁远县顺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乐阳林,乐友毅,乐友义,乐运军,李松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399号原告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厂(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彭业余,该厂厂长。被告宁远县顺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暨被告宁远县顺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乐运平,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乐阳林,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乐友毅,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乐友义,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乐运军,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松云,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厂与被告宁远县顺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乐运平��乐阳林、乐友毅、乐友义、乐运军、李松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乐运平、乐友毅、乐友义、乐运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送货到被告处,被告在接收货物后再向原告支付货款,因此本案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按照普通管辖的原则,也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宁远县顺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的《烟花购销协议》中第6条明确约定:“解决合同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由浏阳市人民法院解决”。该条款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浏阳市人民法院,且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的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乐运平、乐友毅、乐友义、乐运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应湘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