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450号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姜胜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磊,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贝贝,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颜永。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3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10.16元,退回原告110.1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晓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