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646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161318-8。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并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截至2016年9月21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喜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