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汪慧娣与吴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慧娣,吴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1183号原告:汪慧娣。被告:吴黎。原告汪慧娣与被告吴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汪慧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6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中旬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将位于宜昌市解放路时代广场1616号舞蹈室租给被告做舞蹈培训,双方约定租金每月1700元。租金按月交纳,暂定租期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在租用后仅仅支付原告部分租金,截止到2013年12月底被告欠原告租金5600元。为此,2014年1月19日被告写下欠条承认欠原告人民币5600元,并承诺2014年6月30日还清原告欠款。2014年6月30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欠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欠原告款项,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故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虽载明了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及户籍所在地地址,并提交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在送达过程中查明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解放路286号非吴黎居住。为查明被告吴黎之身份,本院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核查,崇阳县公安局天城派出所于2016年9月7日出具了“吴黎,男,1990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解放路286号,于2013年5月3日因错报多报删除此户口”的证明。由于原告的汪慧娣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慧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艳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剑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