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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与顾艳琴、顾艳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顾艳琴,顾艳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479号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艳琴,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顾艳霞,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自由职业。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顾艳琴、顾艳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沛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