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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艳生与李贵、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生,李贵,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艳生,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李贵,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海波,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胡艳生与李贵、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李贵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执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