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殷金明与胡结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金明,胡结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394号原告:殷金明,男,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娄勇,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结苗,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3945-5。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科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金明诉被告胡结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殷金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金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生代理陪审员 聂姗姗人民陪审员 李邦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