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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司惩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永强与被执行人宋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冀0827执司惩50号被拘留人宋大伟,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130827198810023650本院在申请人杨永强与被执行人宋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宋大伟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宋大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