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焦尚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焦尚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515号原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晋月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尚梁,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尚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焦尚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查斯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