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久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久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308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法定代表人:周代文,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析,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鼎,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久全,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久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凤 搜索“”